学科建设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 2016-06-12 浏览次数: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程。 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鲁师范学院

2015年7月31日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办学规范和加强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齐鲁师范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依法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健全以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学院应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7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章程,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颁布实施。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六)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七)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采用实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为两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经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近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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